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上字第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福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