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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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皓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案受刑人李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上訴駁回
6年確定;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智簡上字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並自
100年7月11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6月3日,於104年7月3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
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