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世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世育與告訴人 江世銓 為兄弟關係,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7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與告訴人因故發生爭執及拉扯,被告本應注意該處路面不平,如發生拉扯,易生有跌倒受傷之情事,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告訴人以柔道攻擊其時,旋即徒手反壓制告訴人,而造成兩人均倒地,被告則跌落在告訴人之身上,並繼續壓制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腕挫傷、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及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告訴人道歉,並經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4年6月29日審判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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