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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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瑞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瑞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瑞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
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及100年度臺上字第22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㈡、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9月確定;㈣100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20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前開㈣、㈤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揭㈠所示之有期徒刑8月、㈡、㈢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接續執行,於100年7月28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5年1月30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