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聲請人 邱阿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279│├──┼───────────┼───────┼───┼──┤│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28│├──┼───────────┼───────┼───┼──┤│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8│├──┼───────────┼───────┼───┼──┤│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29│├──┼───────────┼───────┼───┼──┤│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81│├──┼───────────┼───────┼───┼──┤│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78│├──┼───────────┼───────┼───┼──┤│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51│├──┼───────────┼───────┼───┼──┤│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67│├──┼───────────┼───────┼───┼──┤│00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38│├──┼───────────┼───────┼───┼──┤│01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53│├──┼───────────┼───────┼───┼──┤│01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84│├──┼───────────┼───────┼───┼──┤│01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0│├──┼───────────┼───────┼───┼──┤│01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1│├──┼───────────┼───────┼───┼──┤│01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33│├──┼───────────┼───────┼───┼──┤│01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17│├──┼───────────┼───────┼───┼──┤│01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8│├──┼───────────┼───────┼───┼──┤│01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2│└──┴───────────┴───────┴───┴──┘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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