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原告 呂昀姍

被告 葉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認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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