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告 鄔洪長
被告 鄔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依起訴狀所附協議書,將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871地號土地各移轉所有權三分之一予原告。而前開870地號土地面積為694平方公尺,871地號土地面積則為302.58平方公尺,二筆土地於111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5,071元(計算式:前開土地面積(694+302.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3=465,0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