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世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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