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世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