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4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計算機壹臺、簽注單叁拾捌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壹張及原子筆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三貴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99年度速偵字第14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期滿。而扣案之計算機1臺、簽注單38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張及原子筆1支等物,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二字)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三貴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44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87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00年3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該案查扣之計算機1臺、簽注單38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
1張及原子筆1支等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經被告供承確屬其所有,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適法有據,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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