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羅平漢 法定代理人 王清津 被告乙○○
己○○丙○○戊○○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