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何征吉 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聖驩 人被告張聖驩
張藍清薇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