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黃秋樺
李英正 李易芝 李易珊 被告 劉弘智
許麗娟 上列原告因被告劉弘智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