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林采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張辰彬 、 吳錫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