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耿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