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 王連陞 被告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