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7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其中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3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8公克),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佐。經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倘違禁物經法院優先適用刑法第40條第
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自無由法院再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以裁判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1月6日22時4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號303室內為警查獲,並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8公克),惟警方同時於上開時、地查獲 朱嘉和 ,且朱嘉和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4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併於該判決宣告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3743號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經本院於96年度易字第3743號案判決時適用刑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確定,揆諸前開說明,自無由本院再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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