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