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陳國誠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蔡江祥清洪實業有限公司、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