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47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106年度緩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政甫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7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8月30日確定,並於107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之麥克風1支,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7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8月30日確定,並於107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又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之麥克風1支,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6至10、42、47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世大有限公司105年9月26日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30至31、35-1、52頁)、上開麥克風之網路銷售頁面翻拍照片與匯款單據(見偵字卷第22至26頁)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