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18號抗告人 胡會源
胡會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3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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