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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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6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肆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4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淨重4.3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5包,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4.
3公克),有該公司94年12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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