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貨幣罪,並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4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3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3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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