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台灣嘉義監獄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能談
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2年2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1┌───────────────────────────────────────────────────────┐│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黃束霞嘉義縣六腳鄉農會蒜│95年3月7日│19,308元│FA0000000│││││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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