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即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