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19號聲請人 黃明月 即磐石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呂偵光┌──────────────────────────────────────────────┐│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磐石企業社黃明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0年10月6日│34,470元│HV0000000│││││權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