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沂佩
劉仁傑 劉博瑋 郭宇軒 劉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郁婷 等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