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48號原告 陳居鼎 被告 吳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3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