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 林子玲 相對人 陳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審核結果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刑事恐嚇等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上訴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上訴部分之新臺幣(下同)5,625元,由聲請人負擔5,478元,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上訴部分之6,945元,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間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嗣相對人提出異議,本院101年度中補字第979號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500元後,經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151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間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91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間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均應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