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告 黃馨綺 被告 陳又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周莉菁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