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被告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自訴人自訴被告之犯罪事實,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偵字第五三五0號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自訴人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其自訴程序自有未洽,而為不受理之諭知,並無不合,應予引用(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審係諭知不受理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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