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7號抗告人 施仙章 相對人 邱崇銘
邱璲子 何邱花邱秀枝 邱貴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94年9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見本院訴字卷第113-116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