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7號抗告人 施仙章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崇銘 等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8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4年9月1日裁定核定其上訴利益,並命其繳納上訴費用,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核定上訴利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是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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