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政義 造型名店即 梁曜威
住設新北市○○區○○路○○○○號6樓居新北市○○區○○○路○號1樓被上訴人 莊雯婷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