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88號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請求原告 陳銘貴 上列上訴人陳銘貴與被上訴人 陳玉琴 間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105年度婚字第188號、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訴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4,095,93
4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
以上二項共應徵收上訴費用新臺幣66,88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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