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羅一 元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誼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