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士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秦士文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應補充更正為「開立胃乳片、維生素B1、PARAN伯樂止痛錠、可多普洛非膠囊、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瘻都寧錠等6種口服藥物」、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應補充更正為「案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附表編號1至10之隱匿未記載於病歷之診療措施欄均應補充更正為「注射含類固醇成分之安西諾隆注射劑、開立胃乳片、維生素B1、PARAN伯樂止痛錠、可多普洛非膠囊、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瘻都寧錠等6種口服藥物」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醫療法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醫師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醫師係以醫療為業務,制作之病歷表、醫囑單及用藥紀錄等文書,法律上應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是醫師於執行業務時,就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文書,需詳實並完整登載其對病患所為之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以維病患及醫事管理機關對於病歷正確性之管理。
2.核被告 秦文士 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犯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秦文士為00年0月0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其行為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至聲請書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應成立接續犯部分,因「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亦即以單一之犯意,同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在犯罪完成以前,其各個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接續地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始得謂係接續犯。如係數個犯罪行為,時間上先後次序可分,所侵害者並非同一人之同依法益,則各行為間自均可獨立成罪,不得論以接續犯。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主觀上無法預知至診所就診病患之病症及所為用藥等診療措施,應無為接續偽造文書之犯意,且上開行為時間上並無密接性,被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足認其上開多次犯行,應屬獨立可分,難認係接續犯,並此敘明。
(二)科刑:
1.爰審酌秦士文為執業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時,理應本其醫療專業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並詳載用藥等診療措施於病歷上,以提供病患完整醫療資訊,惟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隱匿未記載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診療措施於病歷上,將影響各該病患未來為診療措施時判斷之正確性,對病患自身健康安全管理之危害不可謂不重大,惟考量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不諱、其執業之信宏診所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已自行向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申請註銷,並經該局於101年4月5日註銷在案(他字第1183號卷第32頁),有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函文在卷可稽、年紀已逾80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又被告秦士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年紀已逾80歲,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針對犯罪事實發生之經過均坦認不諱, 衡渠 等犯罪之動機尚屬單純,信渠等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均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上揭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確保其能記取教訓,爰依前開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並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5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613號被告秦士文男8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街38巷1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秦士文為宏信診所(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99號)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址,分別為病患 傅武雄 、 劉羅 玉嬌 、 劉世雄 、黃 安然 、 黃政廣 、 傅秋霖 等人診療時,施打含類固醇之「安西諾隆注射劑」並開立口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 多普洛菲 、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其明知醫師記載病歷應詳實為之,卻不實隱匿上開診療措施,足生損害於病患傅武雄、劉 羅玉嬌 、劉世雄、 黃安然 、黃政廣、 傅邱霖 等人及醫事管理機關對病歷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竹縣鄭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號│││├─┼───────────┼──────────────┤│1│被告秦士文部分自白│一、被告坦承為病患傅武雄、劉││││羅玉嬌、劉世雄、黃安然、││││黃政廣、傅秋霖等人第1次││││診療時時,施打含類固醇之││││「安西諾隆注射劑」,未於││││病歷記載。││││二、被告坦承開立口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未││││於病歷記載。│├─┼───────────┼──────────────┤│2│證人傅武雄、劉世雄、黃│全部犯罪事實。│││安然、黃政廣、傅秋霖、││││ 劉羅玉嬌 證述││├─┼───────────┼──────────────┤│3│卷附病患傅武雄、劉羅│全部犯罪事實。│││玉嬌、劉世雄、黃安然、││││黃政廣、傅秋霖病歷、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劉羅玉嬌││││訪談記錄、現場蒐證照片││││、藥廠送貨單、扣案口服││││藥品││└─┴───────────┴──────────────┘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被告於密接時間,為不實病歷登載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檢察官陳韻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8日
書記官史明璇附表:
┌─┬────┬────┬──────────────┐│編│時間│病患姓名│隱匿未記載於病歷之診療措施││號││││├─┼────┼────┼──────────────┤│1│100年12│劉羅玉嬌│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8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 可多普洛菲 、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2│100年12│劉羅玉嬌│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13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3│100年12│劉羅玉嬌│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19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4│100年12│劉羅玉嬌│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30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5│100年12│傅武雄│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2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6│100年12│傅秋霖│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31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7│100年12│劉世雄│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16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8│100年12│黃政廣│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22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9│100年12│黃政廣│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26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10│100年12│黃安然│注射含類固醇成分針劑、開立口│││月19日││服藥胃乳片、維他命B、PARAN、│││││可多普洛菲、MEITAMINSC生力命│││││糖衣錠、廔都寧錠等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