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72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第三行更為「‧‧‧(淨重零點二六二零公克,經取樣零點零零九一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零點二五二九公克)」。證據增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之採證照片、贓證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二一)各一紙。應適用之法條補載:被告乃零星夾帶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入國內之情,業經被告供述無訛,尚無積極證據認其有運輸或販賣之意圖,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四五號裁判意旨,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持有毒品罪論科,併予說明。
二、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知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暗紅色圓形錠劑一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MDMA成份(淨重零點二六二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九一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零點二五二九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附件:(97年度偵字第8454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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