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禾利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裕竺工業有│華南銀行土│108年2月28日│18,218元│PD0000000││││限公司陳│城分行│││││││ 紹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