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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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4號原告 蔡祥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梁哲豪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