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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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41號原告 呂彩緁 被告 馮錦典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114地號土地,面積192.37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2,668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84,507元【計算式:32,668×192.375=6,284,5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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