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被告 吳燿麟
號 蔣憲港
樓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七小段1067地號土地(面積8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27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9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403之14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2年4月15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67,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鼓山分處101年10月23日高市稽鼓房字第1018229493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74,875元【即(75,000×843×270/10,000)+267,800=1,974,8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