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何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拾陸萬 肆仟 伍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奇霖於民國94年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4萬元,約定
自94年2月2日起至95年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0月12日止累計268,717元未給付,其中144,105元為本金、124,52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奇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0月12日止累計295,823元未給付,其中117,326元為消費款、174,8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永溪※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奇霖│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144,105元││0月13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何奇霖│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7,326元││0月13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