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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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陳阿開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告 陳馨祥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
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出系爭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2筆土地之土地異動索引(需含自被繼承人 陳昌俊 為所有權人時迄今),並請提出陳昌俊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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