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02號聲請人 林宗賢 相對人 薛銘釗 相對人 薛仲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銘釗、薛仲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1,38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相對人薛銘釗、薛仲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