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再抗告人 詹招欽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鄧富瓏 等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102年度再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102年度再簡字第2號裁定再為抗告,並未繳納再抗告費,茲命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周靜妮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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