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張麗美
林永日 施筱燕 被告 陳安芸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232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勇如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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