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陸拾伍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伍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陸萬捌仟零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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