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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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 蕭德義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