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8號原告J○○
77之訴訟代理人D○○
77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寅○○、玄○○、P○○、卯○○、K○○、亥○○、O○○、丙○○、地○○、巳○○、戊○○、N○○、A○○、C○○、甲○○、H○○、戌○○、G○○○、B○○、申○○、子○○、庚○○、辛○○、壬○○、己○○、未○○、宙○○、辰○○、乙○○、L○○、I○○、E○○、天○○、黃○○○、午○○、F○○、酉○○、丁○○、丑○○、M○○、癸○○、宇○○之戶籍謄本及正確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如主文所示被告之正確住所或居所,致本院通知上開被告之相關訴訟文書均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被告之戶籍謄本及正確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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