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85年12月9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計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85年12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宋臺念 於86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1月17日起至106年1月17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自貸放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8.09計付,並同意聲請人銀行得採浮動利率機動調整計付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6年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前述債務,計尚欠借款本金1,272,50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9月2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中興 小段 │207-1│建│││248.08│10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鄉○○○段中│住家用、│││││7│││││││7│陽台、雨│1│平│全部│共用部分:│││5│安宅四路62號│興小段│鋼筋混凝│││││0│││││││0│遮│0│方││中興段中興│││2│5樓│207-1地│土造、5│││││‧│││││││‧││‧│公││小段1525建│││4││號│層│││││0│││││││0││2│尺││號;權利範│││││││││││7│││││││7││4│││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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